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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8-29 10:53:5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印章是协会管理工作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加强印章管理,关系到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保障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印章刻制、启停用、管理和使用,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权威性,杜绝印章滥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协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各类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停用

第四条 协会印章的刻制,应由相关印章使用部门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报协会领导审批。

第五条 审批同意的《印章刻制申请表》由办公室备案保存,批准刻制的印章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刻制。

第六条 印章刻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批准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按要求履行公安机关、民政部备案手续,严禁在非法定机构刻制印章。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协会印章。对私自刻制、伪造印章的行为,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的所有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均由相关行为人承担。

第八条 新配置印章启用时由办公室印发《关于启用XX印章的通知》,注明启用日期、使用范围和印模。

更换印章启用时印发《关于更换XX印章的通知》,注明更换日期、使用范围和印模。

第九条 印章停用时,由办公室填写《印章停用表》,请示协会领导意见后做切角封存或销毁处理,并印发《关于XX印章停用的通知》。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协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由协会办公室专人保管监印,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保管监印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实物印章应入柜加锁。

第十二条 印章应妥善保存,未经协会领导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并需当日归还,实物印章携带外出期间申请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告协会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在工作岗位时,应将印章交由协会领导或领导指定的专人临时保管,以保证工作需要。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所管理的印章及相关记录和档案须妥善移交。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协会发文、发函等已经完成印发手续的文件资料,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后,可直接加盖相应的印章。

第十五条 监印人员在加盖印章时要严格审查有关文件、合同等资料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合同须盖齐缝章,检查落款单位名称是否与印章一致。

监印人员不得在审批手续不正确或不完全的文件、合同等资料上加盖印章;不得在有涂改或空白的文件、合同等资料上加盖印章。

如遇特殊情况,相关授权领导无法签字,需在沟通确认授权领导认可的情况下盖章,并督促使用人事后补齐签字。

第十六条 公文用印要盖在署名中央,图形清晰,以盖印时能压住年月日为宜。多个单位联合行文的,印迹不可互相重叠。

第十七条 已盖印章的文件、合同等资料有更改时,应将原资料交回,并重新办理加盖印章手续。原资料由印章管理员进行销毁并记录。

十八 协会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印章,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自行承担,后果严重的,报秘书长办公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处理。

 

    

十九 办法省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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