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土协发[2011]19号
各会员单位,土地评估机构:
《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记分、处罚暂行办法》已经省土地估价协会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书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遵照执行。
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土地估价 违规 处罚 通知
抄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11月11日印发 共印220份
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
违规记分、处罚办法(试行)
(经2011年10月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土地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执业自律准则》(以下简称《自律准则》), 并参照中估协的相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土地估价协会对在本省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评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从业人员违反《自律准则》和其他行业规范的,由省土地估价协会予以记分处理,同时省土地估价协会可依据情节给予告诫、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停业整改、限制或缩小执业范围、限制资信升级资格、降低资信等级、注销执业资格注册等处罚;记分按年度实施,从每年7月1日起始到次年6月31日止,为一个年度。记分累计最高为12分,年度内违规记分未满最高分的,到期清零,来年重记。年度内累计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由省协会给予停业整改以上处罚并行业通报,处罚后记分重新开始。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设各种处罚的具体内涵为:
告诫: 以当面约谈或书面告知的形式提醒并要求有关土地评估机构、估价师纠正违规行为;
责令检讨: 要求有关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纠正违规行为并作出书面检讨:
限制资信升级资格: 在两年内不予违规的土地评估机构晋升资信等级;
通报批评: 依据违规情节轻重,对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行为单独给予或在处以其他处罚的同时在行业内或业外相关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停业整改: 要求违规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在三个月至六个月的规定时间内暂停执业,查找、分析违规原因,提出改正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和后果,并向协会提交整改书面报告;
限制或缩小执业范围: 在1 - 2 年内取消违规土地评估机构执行某类土地评估业务的资格或暂停其在某一地域〔县(市、区)〕的执业活动;
降低资信等级: 降低违规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注销执业资格注册: 注销违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注册,收回《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发现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3分,并可由协会视情给予告诫或并责令检讨处理
(一) 受理估价业务不签订委托合同,每次记1分;
(二) 受理在其他机构注册不满两年的土地估价师在本机构注册的,每起记1分;
(三) 妨碍本机构土地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导致其达不到学时要求的,记2分;
(四) 对本机构的执业能力、水平作夸大不实宣传,每起记2分;
(五) 受理与评估对象、委托方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业务,或机构派出的执业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每起记2分, 因此受到委托方投诉的,每起记3分;
(六) 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受理的评估事项转给他人办理的,每起记2分,因此受到委托方投诉的,每起记3分;
(七) 受理业务订立合同后不履行承诺,每次记3分,因此受到委托方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加记分。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4-6分,并可由省协会视情节给予责令检讨并行业通报处理:
(一)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恶意压价以低于成本价收费争揽业务的,每次记 4分。
(二) 以给回扣、提成或其他利好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每起记 4分;
(三) 分别受理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土地估价业务的,记4分;
(四) 在执业中使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本机构电子印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的,每起记5分;
(五) 默认、授意土地估价师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执业注册登记的,每起记5分 ;
(六)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知悉的国家机密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泄露估价报告内容和委托方的商秘隐私的, 每起记5 分,如遭委托人投诉的记6分;
(八) 工作粗疏,调研不充分,选用方法、案例或资料等不当,导致估价报告不合格,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每起记 6分;
(九) 以贬损同行信誉,损害同行利益的行为谋取自身利益的,每起记6分。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7-9分,并可由省协会视情给予停业整改或限制、缩小执业范围并行业通报处理:
(一) 允许其他机构或非本机构人员用挂靠等方式以本机构的名义执行土地估价业务的,每起记 7 分;
(二) 承接超出本单位资信等级规定执业范围的评估项目的,每起记7分;
(三) 不 按规程操作 ,随意简化程序,导致出具的估价报告不合格,但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每起记 8 分 ;
(四) 接受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当要求,授意执行业务的土地估价师高估、低评标的物价值或价格出具估价报告,尚未造成大的不良影响的,每起记 8 分。
(五) 有意隐瞒土地估价项目,不申报土地估价业绩的,记9分;
(六) 未经协会备案登记就挂分支机构牌子执行土地估价业务的,每起记9分。
第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11分,并可由省协会视情给予停业整改、限制、缩小执业范围或降低资信等级并行业通报等处理;
(一) 与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在人事、财务、职能方面脱钩不彻底或明脱暗不脱的,记10分;
(二) 对行业主管部门、省协会要求报告的情况隐瞒不报或作假虚报的,每起记10分;
(三) 因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违法违规经营等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和处罚的,每起记10分;
(四) 隐瞒重要事实、采用虚假不实材料,或有意弄虚作假出具不合格估价报告的,每起记11分;
(五) 被检查(含年检)发现,一年内出具的估价报告有2个(含年检)不合格,但尚未造成大的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记11分。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协会给予停业整改和降低机构资信等级或注销执业注册并行业通报 处理:
(一) 伪造、涂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或授意、纵容、默认估价师伪造、涂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注册证书》和执业登记号的;
(二) 一年内出具的估价报告被发现(含年检)有3个(含本数)以上不合格的;
(三) 出具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 冒用其他机构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一个年度内因违规记分累计已满或超过12分的,由省协会给予停业整改、降低资信等级 处罚。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因违规受到责令检讨及以上处罚的,在两年内取消资信等级升级资格。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脱钩不彻底或虚假脱钩,经告诫指正或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协会注销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协会注销执业注册。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6分,并可由协会给予告诫、责令检讨或并行业通报处理:
(一) 满三年累计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不满50学时的,记1分;
(二)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或为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的,记2分;
(三) 未经注册所在机构同意,在非本人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记2分的;
(四)与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及其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记3分;
(五)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记4分;
(六)因言行不当、或执业中服务态度不好被投诉经查实 的,记4分;
(七)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土地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记5分;
(八)利用执业之便收受委托方钱物和其它好处的,记5分;
(九)以损害同行信誉和利益的行为 谋取自身利益的,记6分;
(十)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知悉的国家机密或未经委托方同意泄露估价报告内容和委托方的商秘隐私的,记6分;
(十一) 实施项目评估不按土地估价规程操作,不到现场察勘的,记6分。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7-11分,并可由协会给予停业整改或注销执业注册( 登记)并行业通报处罚:
(一)工作不认真,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资料,导致签署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合格,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记7分;
(二)接受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当要求有意高估或低评标的物价值、价格,导致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记8分;
(三)利用执业之便向委托方索取钱物和其他好处的,记9分 ;
(四)涂改、伪造《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记10分;
(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或与委托人合谋,在评估中显失公正,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利益的,记11分;
(六) 弄虚作假编造案例、数据,制作、签署虚假
不实估价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记11分。
第十六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签署出具的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记12分,并由协会给予注销执业注册处罚并在行业内通报,如触犯法律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土地估价师以虚假不实材料申报取得执业注册的,取消执业注册处理。
第十八条 土地估价师在一个记分年度内累计违规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由协会给予停业整改或注销执业注册( 登记)并行业通报处罚。
第十九条 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之便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由协会吊销执业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土地估价从业人员违反执业准则的记分、处罚,由协会秘书处会同协会组织会籍委员会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属本办法第五、第六、十四条处罚的,由省协会秘书长审定,属本办法其余条款之处罚的,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注(吊)销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处罚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其中涉及全国执业机构的抄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
第二十一 条 土地评估机构或土地估价师对协会作出的行业自律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下达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省土地估价协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接受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由协会记入土地评估机构和估价师诚信执业档案。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工作人员查处违规行为要坚持依法、依规,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如有发现此类问题的,省土地估价协会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土地估价协会负责解释,于2011年12 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