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加强协会会员的会籍管理,促进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的自律管理,根据《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声誉,恪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关会员服务的管理和决议。
第五条 有意愿加入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应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
1.经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持有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或在江苏省境内开展土地评估业务的土地估价机构;
2.经工商部门登记在江苏省境内开展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的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
3.从事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或相关研究、管理的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是指从事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业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等。
第七条 本会建立单位会员信息联络员制度。为加强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和信息交流,会员单位更换联络员时,应当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三)向本会投诉、举报、申诉等正当诉求,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批评和监督;
(五)获得本会网络信息资源;
(六)获得本会会刊发表或者刊登权;
(七)免费获得继续教育培训及本会会刊;
(八)参与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
(四)依法向本会提供机构、个人信用档案基本信息内容;
(五)执行本会的基本准则、行业自律公约;
(六)按要求建立机构和个人职业风险防范机制;
(七)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对行业发展建言献策;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考察、交流等学术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研究成果和其他资料;
(九)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及管理。
第四章 入会申请与服务
第十条 会员的申请与管理由省协会统一负责,具体工作由秘书处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表、营业执照及机构备案函复印件;申请个人会员,应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个人基本信息及履历。
申请材料齐全,即为会员。本协会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通过本会网站、会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会员名单、信用档案信息等内容,予以宣传。
第十二条 本会鼓励、支持会员依法使用“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会员”名义开展业务等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免费或者优先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获取本会的资料、会刊等内部专业材料;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在本会网站上为会员进行服务宣传或刊登需求信息;
(五)本会向会员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会员作为专家或专业机构,承担有关业务,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出具会员的机构信息变更、信用等级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优先为会员开展、开拓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支持、业务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会员主动退出本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二)退出本会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十九条 会员退出本会,自退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会;重新申请加入本会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并按申请会员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会费收支与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以保障本会开展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遵旨,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交费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12000元人民币;
(二)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9000元人民币;
(三) 理事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7000元人民币;
(四) 普通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4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按年度交纳,一般在本年度3-6月份交纳本年度单位会员会费。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不得参与省协会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或者拒绝交纳的,根据本会章程,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6个月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本会将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二)书面催缴通知发出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本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保留追缴所欠会费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收取的会费,建立会费收支帐目,实行专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会费使用范围:
(一)会议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年会以及有关专项工作等会议;
(二)培训费:举办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继续教育或专项培训班、研讨班;
(三)活动费:调研、考察、交流,信用等级评价,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专家评审等;
(四)网站建设费: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与维护等;
(五)科研费:组织开展土地估价和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关课题研究、拟订相关行业规则等;
(六)印刷费:编辑发放内刊、资料、信息、论文集、报告集、会员证书等;
(七)管理费:工作人员薪酬、办公费用、物管费;
(八)其他必要的支出,如开展行业宣传,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
第二十五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七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