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深入研究和成果转化,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和可持续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科研课题的申报与立项、实施监管、验收评审、经费使用、成果应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协会秘书处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技术审裁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的立项、中期检查、验收、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省协会每年向全省公开发布《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年度课题计划》,以公开申报和定向委托等形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填报《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课题申报书》(详见附件1),开展研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研究实力,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的我省土地估价机构、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高等院校等会员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报。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土地估价师资格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二)有承担或组织、指导课题实施的经历和能力,并具体承担统筹管理、确定思路、主持撰写、协调审定等实质性工作。
第七条 省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技术审裁专委会组织专家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并在省协会网站公示结果。
第八条 省协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并向课题承担单位发送书面立项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与省协会签订《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研究项目合同书》(详见附件2),作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课题经费
第九条 省协会秘书处每年末根据当年协会财务状况,按会费的一定比例提出次年度课题经费预算,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用于课题研究。
第十条 课题经费的取得,主要通过申请省协会资助、本单位配套、自筹等方式。
第十一条 省协会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研究项目合同书》后,按合同书约定的方式拨付课题经费。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拨付的课题经费限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翻译费等)、论证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成果印刷费、验收评审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协会追回课题研究资助经费:
(一)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
(二)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
(三)不能胜任研究任务。
第四章 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原则上应在《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研究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将获得省协会立项的课题列入本单位相关工作计划,提供所必须的保障条件,督促检查项目研究情况,确保相关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有义务确保课题研究的进度和质量,与省协会秘书处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报告研究进展、接受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省协会将开展中期检查,组织中期评估。检查评估范围包括课题进展情况、研究思路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课题负责人需提交相关材料,报告研究进度及工作投入等情况,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确保课题研究的质量。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协会撤销已立项课题:
(一)存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所报课题参加人与实际参加人不一致,负责人没有实质性地从事课题研究等现象的;
(二)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立项单位验收或评审的;
(三)严重抄袭他人成果的;
(四)被查出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或未达到委托协议验收标准,拖延不改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的;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被撤销课题者和无故中止课题者,省协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课题申报并取消课题投标资格。
第五章 验收评审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将相关结题材料,包括课题研究报告、课题验收工作报告(详见附件3)、课题成果等,提交给省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省协会秘书处根据立项合同的要求,对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的结题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达到可验收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验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书面通讯评审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省协会技术审裁委员会选取专家组成课题验收评审专家组,原则上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设组长一人,由资深专家或业内学者担任。
第二十三条 验收评审时,课题负责人进行PPT汇报,评审专家依据立项合同,结合课题完成情况,经质询和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并确定是否同意结题。
第二十四条 验收评审会后,如有需要,课题负责人须根据评审意见,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时提交。
第二十五条 课题验收评审未被通过,专家组认为有修改基础的,可允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加工、补充研究,并重新申请验收评审;修改完善最长期限为一年,验收评审仍不合格者,撤销该课题,不合格课题的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
第二十六条 验收评审通过的课题,颁发《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结题证书》。
第六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列入《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年度课题计划》的课题成果采用统一课题编号,格式为:STG-2XXX-00XX.
第二十八条 列入《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年度课题计划》的课题成果的著作权及版权归课题承担单位和省协会共有。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成员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前,须征得省协会同意。课题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二十九条 省协会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对有利于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发展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省协会负责向行业、社会公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推广和宣传。
第三十条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数据资料、重要结论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3年8月31日印发试行,于2024年8月15日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