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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1-17 09:34:58   作者:admin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苏土协发[2011]18号

 
各会员单位,土地评估机构:
  《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试行)》、《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记分、处罚暂行办法》已经省土地估价协会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书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遵照执行。
 
 
                                       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土地估价 行业 准则 通知                
抄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20111111印发                        共印220份     
 
 
 
江苏省土地评估
行业执业自律准则(试行)
(经201110月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管理, 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土地估价质量,维护土地估价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信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及行业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业规范,凡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活动的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本准则。
本准则所称的土地评估机构是指按国土资源部规定,在本协会注册取得土地评估资格和资信等级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本准则所称的土地估价师是指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受聘注册在一家土地评估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本准则所称的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受聘在土地评估机构就业,协助参与土地评估业务的非注册土地估价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工作人员土地估价师和其他从业人员统称为土地估价从业人员。
第三条  省土地估价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在本省土地估价行业内实施自律管理,并负责本准则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基本执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可以简述为:依法守规,恪守公德;诚信廉洁,尽职尽责;爱岗敬业,精通业务;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同行互尊,同业互助;维护行业声誉,追求质量效率;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客户私秘。
第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规约,做到依法履职,守法经营。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和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维护行业的声誉和整体利益。
第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土地估价的技术规程和标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确保中介服务及估价报告的质量。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以正当的行为方式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抵制和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土地评估市场秩序。
第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行、互帮互学,和谐共处,不以贬损同行信誉、损害同行利益的行为谋取自身利益。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保守知悉的国家机密,客户商业、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与估价标的、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对于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法规或估价行业规范所禁止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应当告知,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机及从业人员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服从、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土地估价机构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向省土地估价协会注册(外省籍的全国执业机构须在本协会备案)后,方可在本省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未在省土地估价协会注册(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不得在本省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其土地评估执业活动,协会不予认可和保护。
第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人事、财务、职能上彻底脱钩。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价机构应建立、健全估价质量监管、档案、人事财务、岗位责任、风险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教育、督促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坚持诚信执业,重视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机构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按规定条件聘用执业估价师,办理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执业土地估价师的信用档案应包括土地估价师的基本情况,执业水平、业绩、遵纪守法、被投诉举报处理、受奖罚等情况。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规定条件,并向协会备案登记后方可挂牌执业;符合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在一个县(市)或省辖市城区只能设一个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以正当的方式如实宣传、推介自已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等,不以虚假信息或不实之辞夸大宣传自已的执业水平、能力或资信等。
第二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自觉规范估价服务收费行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服务费,不违规超标准收费,也不恶意压价收费最低收费不得低于评估服务成本价。
    前款所称的评估服务成本价,应包括土地估价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含工资、福利、奖金、各项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专业进修培训费用、评估作业物耗和差旅费用、市场营销费、管理费、法定税金等,并体现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资信等级)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及责任风险等。
第二十三条 按现行国家收费标准,本省土地估价行业按国家规程实施土地评估的平均成本价为:融资抵押类评估约为标准的40%,一级市场类评估约为标准的50%,土地收储、转让 及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分立)类评估约为标准的65%,因规划调整补退地价类评估约为标准的75%,司法处置类评估约为标准的90%。
  第二十四条 省土地估价协会可以通过样点测算调研成果适时发布本行业评估服务平均成本价,为机构收取土地评估费提供指导。
土地估价机构对省协会组织进行的业内评估收费情况调查、抽查、测算,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受理土地估价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评估费用及收取办法。
土地评估委托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协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承接业务、组织实施土地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二)安排项目承办人员,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
(三)依据评估对象的性质、类型和评估目的,拟订项目实施方案,初步确定评估技术路线、方法、相关参数等,明确人员职责分工;
(四)现场查勘,做好摄影、摄像和查勘记录;现场勘查要有委托方人员到场参与,记录要详细、完整;
(五)收集相关资料,对评估对象、比较案例的相关资料都要充分收集,并进行分析、核实;
(六)按照评估对象的现状、规划条件、估价目的等最终确定评估方法,进行价格估算、修定;
(七)按规范格式撰写、制作估价报告,并按规定做好报告质量审核;
(八)核准、出具估价报告;
(九)将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规范格式和标准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出具估价报告必须有两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名,并经单位核准盖章。
各类有关土地价格的咨询类意见书、预评估报告等文书不得称作土地估价报告,也不具有土地估价报告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有争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进行复核和解释,经复核改变估价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并说明原因;当事人仍有异议申请协会技术审裁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当事估价师应当积极配合,并尊重审裁结果。
第二十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执行业务、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应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定的本单位印章,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单位印章协会不予认可。
第三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按要求如实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报送业绩清单、机构执业情况年报(《机构年检申报表》)、抽检的估价报告(技术报告)等为实施行业监管所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材料。
第三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人事、经济、财务等方面存有挂靠或附属关系;
(二)聘用在其他机构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恶意降价、给予收费分成、回扣、业务协作费、提交入围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利好手段承揽业务;
(四)分别受理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土地估价业务;
(五)受理业务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订立合同后不履行承诺;
  (六)违反估价规程以咨询意见书、预评估报告等文书替作估价报告;
  (七)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受理的评估事项转给他人办理;
(八)未经协会备案登记就挂分支机构牌子执行土地估价业务;
(九)冒用别家机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十)允许其他机构和非本机构人员以本机构名义或以挂靠本机构的方式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十一)接受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当要求,授意、默许执行业务的土地估价师有意高估、低评标的物价格;
(十二)不按土地估价规程操作,随意简化估价作业程序或隐瞒重要事实或采用虚假不实材料和数据,编制、出具不合格的估价报告;
(十三)以贬损同行信誉,损害同行利益的行为谋取自身利益。
十四)对本机构执业能力、水平作夸大不实宣传;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未经当事人同意泄露估价报告内容和客户商秘、隐私
(十六)受理与评估对象、委托方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业务,或本机构派出的执业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
(十七)在执业中使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电子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
(十八)承接超出本单位执业资质和资信等级规定范围的评估项目;
(十九)授意、默认土地估价师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执业登记(注册);
(二十)伪造、涂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或授意、纵容、默认估价师伪造、涂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和执业登记号;
(二十一)刻意隐瞒或不按规定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报送为实施行业监管所需要的情况;
(二十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约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土地估价师
第三十二条 土地估价师应按规定通过实践考核,经省土地估价协会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签署土地估价报告,未经执业注册(登记)的土地估价师,不得签署土地估价报告,其签署的估价报告不具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必须且只能受聘于一家土地评估机构,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估价业务。
第三十四条 土地估价师必须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人事、经济上脱钩后,方可受聘在土地评估机构注册执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在一家机构执业,必须满两年才可变换机构注册执业,但有证据表明确系机构过错而导致估价师变换注册机构的除外。
在一家机构注册执业满两年后改变执业注册机构的,应按规定办理执业变更登记,并及时转移劳动人事关系。
第三十六条 土地估价师应忠于职守、敬业勤业、专研业务,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三十七条 土地估价师实施土地评估,应严格按行业技术规范操作,注重调查取证,充分收集和核实有关情况和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土地估价师应坚持诚信执业,公正办事,不得因个人好恶或其它非正常因素影响资料的收集、分析、采用及评估结果的确定。
第三十九条  土地估价师应按规定接受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每位土地估价师每五年接受继续教育必须满100学时。土地评估机构应支持、督促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十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以虚假情况申报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二)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三)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估价业务,收取费用或将承接的业务未经所在机构同意转交给别的机构;
(四)未经受聘机构同意到其他土地估价机构执行业务,签署土地估价报告;
(五)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或为他人的评估报告签字;
(六)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钱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八)违反土地估价规程实施项目评估不到现场察勘,不核实有关资料,粗制滥造并签署估价报告;
(九)采用或编造虚假案例、数据、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制作、签署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                                                                                
十)接受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当要求,有意高估或低评估价标的物的价格或价值;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知悉的国家机密委托方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
(十二)涂改、伪造《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注册证书》;
(十三)以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利益的行为谋取自身利益;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
四十一条 省土地估价协会要认真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本准则,定期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有意高估低评制作出具估价报告、违反执业准则搞不正当竞争等禁止行为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省土地估价协会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处罚制度,对违反本准则和其他行业规范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从业人员,由省土地估价协会予以记分处理,同时,省土地估价协会可依据违规情况给予告诫、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停业整改、限制或缩小执业范围、限制资信升级资格、降低资信等级、注销执业资格注册等处罚;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实施处罚和记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省土地估价协会建立违规举报查处制度,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对发现的违反本准则行为,可以向省土地估价协会或土地估价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证。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1 年12 月 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守则》同时废止。本准则由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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