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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12 12:59:15   作者:jstdgj411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估协发〔2012〕9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
  第一条 为做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达到以下目的:
  (1)不断更新估价师的专业知识;
  (2)不断提高估价师的执业技能;
  (3)规范和提升估价师的职业道德;
  (4)不断提升估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
  (5)促进估价行业相互交流与发展。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体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包括执业土地估价师培训、非执业土地估价师培训和实践考核培训等。未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者可自愿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执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估价师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分为六个方面:
  (1)职业道德与规范;
  (2)法律法规及政策;
  (3)技术标准与规范;
  (4)估价理论与实务;
  (5)相关知识与实务;
  (6)机构管理与行业发展。
  第五条 继续教育设定基础级、应用级和研究级三个层次的深度,不同的继续教育对象接受不同深度的教育。其中:
  (1)基础级侧重对不同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等的普及性学习;
  (2)应用级侧重对估价知识实际运用的方式及相关经验、信息等有针对性地学习;
  (3)研究级侧重对知识发展的动态、前瞻性趋势的探讨、研究,以及形势分析判断等具有提升作用的学习。
  第六条 继续教育对象按照是否执业和执业时间长短,分为五种基本类型,并分别适应不同的学习内容和深度:
  (1)执业1-5年(含5年)的估价师;
  (2)执业6-10年(含10年)的估价师;
  (3)执业10年以上的估价师;
  (4)实践期估价师,指申请执业但尚在实践期的;
  (5)非执业估价师,指已取得估价师资格证书,尚未从事土地估价执业的。
  已经执业登记但尚未实质执业的估价师,视为执业估价师。
  各类估价师参加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内容详见附件1。
  第七条 继续教育采用以下三种基本形式:
  (1)培训与研讨:参加专门的培训班(含讲座)、研讨会(含论坛)、考察、网络课程等。
  (2)学校教育:接受经认定的高等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专修课程),具体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3)研究与实践:撰写相关专业论文、著作,参加相关专业课题研究,参加相关专业技术活动,参加相关公益活动等,具体学时认定按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执行。
  其中,形式(1)须为列入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由具有承办资格的单位组织,形式(2)须由有委托关系的学校或机构承办,形式(3)须符合《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中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各继续教育形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计划项目和自选项目两种模式,其中,第七条中形式(1)为计划项目,形式(2)和形式(3)为自选项目。
  计划项目培训须纳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发布的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由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承办。
  第九条 所有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均应对参加培训的估价师进行考核,包括培训考勤考核和培训效果考核两种方式。考勤考核采取培训学员签到表方式,培训效果考核可根据情况采取笔试考核、论文考核等形式。自选项目学时考核根据估价师上报学时类型,按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对不同类型学时认定依据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准和认定学时的依据之一。所有考核原始材料由继续教育承办单位留存五年以上。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完成继续教育项目后,由估价师进行学时申报。计划项目学时由继续教育承办单位进行核准后,由中估协进行认定;自选项目学时由中估协根据估价师申报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估价师每年根据自身情况主动选择学习内容、形式并申报继续教育学时。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须满足下列要求:
  (1)总学时要求:一般情况下,执业估价师每5年应不少于100学时,执业实践期估价师2年内每年不少于20学时,非执业估价师每5年不少于50学时。
  (2)学时形式要求:通过计划项目获得的学时与通过自选项目获得的学时须满足不同类型估价师的相应比例要求,具体要求见附表3。
  (3)学时年度分布要求:每个估价师每年认定学时不得超过35学时,不得连续两年没有学时。
  第十二条 中估协将开发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作为继续教育政策宣传、继续教育大纲和年度计划发布、继续教育活动公布、估价师申报继续教育学时、承办机构审核及中估协认定学时的基础平台。
  第十三条 中估协建立统一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师资专家库,并形成相应的进出机制。培训类继续教育项目的授课老师必须从专家库中选出,其它方式的继续教育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继续教育的师资专家库人员通过自荐、推荐和选拔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资深土地估价师;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级以上工作人员;
  (3)土地估价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估协组织实施,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中估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具体承办实施。任何单位组织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均需按规定纳入中估协审查发布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试点开展内部培训的会员单位必须连续五年以上为A级资信资格、执业土地估价师30名以上并拥有资深会员。
  第十五条 中估协将逐步选择有一定开展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与培训工作基础的高等院校、估价机构等组建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培训基地采取单位申请、专家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确定。申请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具有足够的师资力量、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必要的培训场所等。具体要求由中估协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每年末由中估协发布下一年继续教育指南,各省级协会和相关继续教育承办单位上报年度计划,中估协汇总审查并发布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各继续教育承办单位上报年度计划应充分考虑培训内容适应不同层次、不同区域培训对象的培训要求,同一培训活动可同时含基础级、应用级、研究级的学时,学时分配应适当平衡。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对少数无能力承办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地区,由中估协通过举办专门的培训班、专家义务辅导等方式,提供继续教育援助。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中估协负责对所有继续教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或个人进行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估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继续教育基本内容设定表》
     2. 《继续教育基本形式及内容表》
     3. 《继续教育学时考核指标分配表》
     4.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大纲》
 

附件1
继续教育基本内容设定表
基本内容与深度
非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
不申请执业
实践期
0-5年
6-10年
10年以上
职业道德与规范
基础级
 
 
 
应用级
 
 
 
 
研究级
 
 
 
 
法律法规与政策
基础级
 
 
 
应用级
 
 
 
 
研究级
 
 
 
技术标准与规范
基础级
 
 
 
应用级
 
 
 
 
研究级
 
 
 
估价理论与实务
基础级
 
 
 
应用级
 
 
 
 
研究级
 
 
 
相关知识与实务
基础级
 
 
 
 
应用级
 
 
 
 
研究级
 
 
 
 
机构管理与行业发展
基础级
 
 
 
应用级
 
 
 
 
研究级
 
 
 
 
 
 
 
 
 
 
 
 
 
 
 
附件2  
继续教育基本形式及内容表
形式
内容说明
培训班
国内培训班、国外专门的培训班、国内讲座、机构内部培训
研讨会
国内研讨会、论坛,国际研讨会、论坛
考察
国外考察
网络课程
指定网络培训
接受学校教育
学历教育或选修课程
撰写的论文或著作
在指定刊物(含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或公开出版专业著作
参加的课题研究
参与土地估价方面的课题研究项目
参加专业技术活动
参与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报告审查、继续教育授课、相关考试考核等
参加相关公益活动
参加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等与土地估价相关的公益性专项活动
 
 
 
 
 
 
 

附件3 
继续教育学时考核指标分配表
分类
执业
0-5
执业
6-10
执业
11-15
专业
实践期
非执业
估价师
考核时段
5年内
5年内
5年内
2年内
从取得资格起每5年内
计划项目学时(个)
≥100
≥80
≥60
每年≥20
≥50,
不规定学时类型比例
 
 

附件4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大纲
一、执业0-5年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内容
(一)职业道德与规范方面
1、学习深度:基础级
2、基本内容:
(1)执业准则;
(2)估价师的社会责任;
(3)估价行为的法律责任;
(4)执业风险及防范知识;
(5)职业礼仪;
(6)职业心理指导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网上授课等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
1、学习深度:应用级
2、基本内容:
(1)新增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解读;
(2)相关法律及政策在估价业务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答;
(3)不同土地估价业务涉及法律及政策的系统性分析;
(4)土地估价业务中法律及政策的应用案例分析;
(5)不同地区相关法律与政策的比较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考察等
(三)技术标准与规范
1、学习深度:应用级
2、基本内容:
(1)新增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解读;
(2)各类技术标准与规范在估价业务中的应用经验及疑难问题解答;
(3)不同土地估价业务中涉及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系统性分析;
(4)土地估价适用技术标准与规范案例分析;
(5)不同地区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比较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网上授课、论文等
(四)估价理论与实务
1、学习深度:应用级
2、基本内容:
(1)土地估价理论深度解读;
(2)土地估价实务知识系统学习;
(3)土地估价理论(如估价方法、原则等)在不同实际情景中的应用;
(4)土地估价实务专业规范学习(如产权调查的规范、现场调查的规范、报告规范等);
(5)土地估价现场实践;
(6)各类土地估价业务案例解析;
(7)土地估价实务中的经验与疑难问题分析;
(8)不同对象的估价理论与实务比较;
(9)不同地区估价参数比较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网上授课、论文等
(五)相关知识与实务
1、学习深度:基础级
2、基本内容:
(1)相关知识基础及应用;
(2)土地估价对相关知识的需求分析;
(3)相关知识新的调整与更新点;
(4)相关专业重要的信息与指标分析;
(5)非估价类业务开展的技术方法系统学习;
(6)非估价类业务法律及政策体系学习;
(7)非估价类业务开展的相关规程与规范学习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网上授课等
(六)机构管理与行业发展
1、学习深度:基础级
2、基本内容:
(1)估价机构经营管理与运营机制;
(2)估价师在估价机构中的作用及与估价机构的关系;
(3)估价机构运行基本规制;
(4)典型专业机构运行情况了解(参观、考察)等
(5)行业发展概况(如发展历史、现状、未来规划、特点、作用等);
(6)估价师与行业的关系;
(7)行业管理基本规制;
(8)行业管理机构运行了解(参观、考察、学习)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考察、论文等
二、执业6-10年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内容
(一)职业道德与规范方面
1、学习深度:应用级
2、基本内容:
(1)执业准则案例学习;
(2)执业风险及防范案例学习;
(3)估价师违规及触犯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研讨、论文等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
1、学习深度:研究级
2、基本内容:
(1)新增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解读;
(2)相关法律及政策变化路径及未来走势;
(3)相关法律调整及政策变化对土地估价的影响;
(4)相关法律与政策创新性(法律与政策建议);
(5)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国际比较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研讨会、论坛、考察、研究、著作、论文等
(三)技术标准与规范
1、学习深度:研究级
2、基本内容:
(1)新增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解读;
(2)各类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在实际估价中的运用分析;
(3)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局限性与完善;
(4)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国际比较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研讨会、论坛、考察、研究、著作、论文等
(四)估价理论与实务
1、学习深度:研究级
2、基本内容:
(1)土地估价理论发展与创新;
(2)土地估价实务创新;
(3)土地估价疑难案例解析;
(4)土地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5)估价理论与实务国际比较;
(6)不同地区和国家估价参数比较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研讨会、论坛、考察、研究、著作、论文、参加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专业技术活动、参加相关公益活动等
(五)相关知识与实务
1、学习深度:应用级
2、基本内容:
(1)相关知识新的调整与更新点;
(2)相关专业重要的信息与指标分析;
(3)非估价类业务实务基础;
(4)非估价类业务经验及技术疑难;
(5)非估价类业务拓展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研讨会、论坛、考察、研究、著作、论文等
(六)机构管理与行业发展
1、学习深度:应用级
2、基本内容:
(1)专业机构管理实务;
(2)国内国外优秀专业机构运行情况了解(参观、考察);
(3)本行业管理实务(研究、参与管理);
(4)国外行业管理机构运行了解(参观、考察、学习)等.
3、适宜形式:讲座、研讨会、论坛、考察、论文、参加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专业技术活动、参加相关公益活动等。
三、执业10年以上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内容
(一)职业道德与规范方面
1、学习深度:研究级
2、基本内容:
(1)执业风险发展趋势;
(2)执业风险与防范案例分析。
3、适宜形式:讲座、研讨会、论坛、论文等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
1、学习深度:研究级
2、基本内容:
(1)新增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解读;
(2)相关法律与政策创新性(法律与政策建议);
(3)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国际比较等。
3、适宜形式:讲座、研讨会、论坛、考察、研究、著作、论文等
(三)技术标准与规范
1、学习深度:研究级
2、基本内容:
(1)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局限性与完善;
(2)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国际比较等
3、适宜形式:研讨会、论坛、考察、研究、著作、论文、参加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专业技术活动、参加相关公益活动等
(四)估价理论与实务
1、学习深度:研究级
2、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土地估价理论发展与创新;
(2)土地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3)估价理论与实务国际比较等
3、适宜形式:讲座、研讨会、论坛、考察、研究、著作、论文、参加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专业技术活动、参加相关公益活动等
(五)相关知识与实务
1、学习深度:研究级
2、基本内容:
(1)非估价类业务拓展;
(2)土地估价与相关领域的关系等。
3、适宜形式:研讨会、论坛、考察、研究、著作、论文等
(六)机构管理与行业发展
1、学习深度:研究级
2、基本内容:
(1)专业机构发展与管理创新;
(2)国外优秀专业机构运行情况了解(参观、考察);
(3)本行业发展与管理创新(研究、参与管理);
(4)国外行业管理机构运行了解(参观、考察、学习)等。
3、适宜形式:研讨会、论坛、考察、论文、参加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专业技术活动、参加相关公益活动等
四、实践期非执业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内容
(一)职业道德与规范
1、学习深度:基础级
2、基本内容:
(1)执业准则条文学习;
(2)估价师的社会责任了解;
(3)估价行为的社会作用及法律责任了解;
(4)执业礼仪学习;
(5)职业前期专业准备;
(6)执业实践考核准备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网上授课等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
1、学习深度:基础级
2、基本内容:相关法律、政策体系及条文解读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网上授课等
(三)技术标准与规范
1、学习深度:基础级
2、基本内容: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及条文解读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网上授课等
(四)估价理论与实务
1、学习深度:基础级
2、基本内容:
(1)土地估价理论基础;
(2)土地估价实务基础知识;
(3)土地估价实践;
(4)土地估价业务案例解析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机构内培训、网上授课等
(五)相关知识与实务
1、学习深度:基础级
2、基本内容:相关知识基础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网上授课等
(六)机构管理与行业发展
1、学习深度:基础级
2、基本内容:
(1)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如特点、类型、作用、运行基本规律等);
(2)行业概况(如发展历史、现状、未来规划、特点、作用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等
五、不申请执业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内容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
1、学习深度:基础级
2、基本内容:相关法律、政策体系及条文解读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网上授课等
(二)技术标准与规范
1、学习深度:基础级
2、基本内容: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及条文解读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网上授课等
(三)估价理论与实务
1、学习深度:基础级
2、基本内容:
(1)土地估价理论基础;
(2)土地估价实务基础知识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网上授课、学校学习等
(四)行业发展
1、学习深度:基础级
2、基本内容:本行业概况(如发展历史、现状、未来规划、特点、作用等)等
3、适宜形式:培训班、讲座、研讨会、论坛、著作、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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