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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及注册土地估价师年检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12 16:57:07   作者:jstdgj411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为规范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及土地估价师的年检工作,科学考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专业水平和信誉度,督促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依法、诚信、公正、独立执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年检对象适用范围

在江苏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估价资格、从事土地估价中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以及注册在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及估价师每三年年检一次,省土地估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检。

第三条 年检内容

(一)机构及土地估价师遵纪守法,诚信执业情况;

(二)机构执业条件及土地估价师注册及变更情况;

(三)机构年度完成业务量及报告电子备案情况;

(四)土地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质量情况;

(五)参与行业学术、技术研究情况;

(六)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合规情况。

第四条 机构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构年检报告(提出年检申报,列出报送材料及有关情况说明等);

(二)机构年检(注册)申报表(格式与内容由协会统一制定);

(三)机构年度情况总结(简明介绍本机构年度完成土地评估项目、面积数量等业绩情况,遵纪守法、诚信自律的情况,开展学术技术研究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注册土地估价师增减及其他变更情况,并对本机构的执业水平、能力和估价服务质量状况的自我评价等);

(四)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新注册土地估价师相关情况材料(同第五条);

(七)年度财务报表;

(八)抽检的土地估价报告(抽检时按通知报送);

(九)变更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年检须报送的材料

(一)土地估价师年检(注册)申报表(格式与内容由协会统一制定);

(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

(四)人事档案管理(委托代理)证明;

(五)由所在单位办理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六)接受继续教育证明;

(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明;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学历证明(初始执业),原单位解聘证明(变更执业)。

估价师年检材料由所在机构一并报送。

第六条 分支机构随总机构一起参加年检,主要检查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否合规,分支机构所做的估价报告质量,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分支机构随总机构年检报送如下材料:

(一)分支机构年检报告(简要介绍分支机构的年度执业情况和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二)分支机构年检申报表(格式与内容由协会统一制定);

(三)分支机构年度业绩清单;

(四)营业执照;

(五)注册土地估价师的相关情况材料(同第五条);

(六)抽检的土地估价报告

分支机构(含估价师)的年检材料与总机构的材料分别组装。

第八条 机构的年检合格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合伙执行人)必须为注册土地估价师;

(二)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举报(经查实);

(三)按规定及时进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系统报告备案;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五)按规定设立了机构职业风险基金;

(六)土地评估报告抽检得分,全国范围执业机构75分以上,一级资信机构70分以上,二级资信机构65分以上,三级资信机构60分以上;

(七)报送的材料真实并符合规范;

(八)符合省土地估价协会关于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资格注册及相应资信等级评定的规定。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年检合格条件

(一)有土地估价师资格,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

(二)受检年度内无刑事处罚记录;

(三)受检年度内无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协会处分、处罚的记录;

(四)只在一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并按规定办理了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的相关手续;

(五) 年度被抽检的土地评估报告在60分以上;

(六)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七)换机构注册执业的,在前一家机构注册执业须满2年以上。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年检不符合第九条条件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当年不予注册,如发现有签署出具虚假不实评估报告的,注销执业注册,并在三年内不予注册,如不符合该条之(一)(二)项的按土地估价师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未达到第八条条件之一或不报送年检材料、自动放弃年检的,为年检不合格,按《江苏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经查实报送的年检材料弄虚作假、在执业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涂改伪造证书、违反规定超范围执业的机构,由协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降低资信等级或注销注册处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年检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估价报告抽检不合格的,注销该分支机构的注册,其抽检估价报告得分与总机构估价报告抽检得分一并计分;分支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除撤销该分支机构注册外,由会长会议决定降低总机构的资信等级或注销总机构执业注册。

第十四条 协会对机构年检实行综合测评打分制,打分按总分100分计,其中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占75%,年度完成业绩占10%,业绩电子备案情况占10%,参与专业学术技术研究情况占5%。经查实机构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的年检材料不合要求的,依据情节在总分中扣减分数。

第十五条 机构符合上述年检合格条件,取得三级资信等级满1年的并且年检综合评分达75分以上,取得二级资信等级满2年并且年检综合评分达80分以上,可申请上升一级机构资信等级;符合《江苏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经省土地估价协会推荐,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取得A级资信及全国范围执业资格。

第十六条 年检的组织实施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及土地估价师年检由组织会籍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4-5月份进行,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协会发出年检通知;

(二)各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按通知要求报送年检材料;

(三)协会成立由组织会籍委员会牵头,秘书处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年检工作组;

(四)年检工作组对机构年检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测评,同时随机抽取受检年度内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年检工作组对年审、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对需要处理的事项,依据年检测评情况和有关规定提出意见;

(六)协会秘书处将机构年审测评综合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会长会议审定;

(七)协会将经审定的年检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在网上公告;

(八)协会将年检结果及审定的有关意见通知相关机构和土地估价师。

第十七条 参与年检的专家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年检规范操作,做到公正、公平,不徇私舞弊,在年检结果公开前不得向外泄露年检情况;与被检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材料审查和评审,有关工作人员应主动讳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年检综合评分实施细则


江苏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年检

综合评分实施细则

 

为考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年检工作对规范机构执业行为,促进机构素质建设的作用,特制订本细则。

一、机构年检综合评分的内容为:估价报告质量,年度完成业绩量,业绩电子备案情况,参与专业学术技术研究情况四个方面。

二、考评总分按100分计,其中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占75%,年度完成业绩占10%,业绩电子备案情况占10%,参与专业学术技术研究情况占5%。经查实机构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的年检材料不合规范的,依据情况在总分中扣减分数。

三、估价报告质量评分标准(以满分75分计,权重占总分的75%)

土地估价报告的详细评分标准见后附:《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2009年修订)

四、机构年度完成土地评估业绩情况评分标准(满分为10分,权重占总分的10%)

(一)一级资信机构 年度独立完成土地评估项目120个以上(合伙制企业80个),或完成估价标的物土地面积35万(合伙制企业24)平方米以上的为10分。

(二)二级资信机构 年度独立完成土地评估项目80个(合伙制企业60个),或评估标的物土地面积20万(合伙制企业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10分。

(三)三级资信机构 不做业绩要求。

五、业绩电子备案情况评分标准(满分为10分,权重占10%)

按时、真实、完整地上报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系统的,得10分。

六、参与专业学术技术研究情况评分标准(满分为5分,权重占5%)

年度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含大专院校学刊)、行业《通讯》等专业刊物发表1篇专业论文以及在省协会座谈交流会发言的得3分;

年度向《江苏省土地估价通讯》投稿未发表的得1分。

每参与完成1个省辖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省土地估价协会委托并通过验收的重大专业课题项目的得5分,一般项目的得2分。

两项相加最高不超过5分。

本细则所称之专业学术技术研究包括有关土地估价的理论、技术方法研究、调查研究、市场析评、工作探讨、经验总结,以及承担省辖市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土地估价协会委托的课题项目研究或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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