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工作,依据《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理事会的职权: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4.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5.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6.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7.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及常务理事积极参加理事(常务理事)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须请假。
第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议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工作需要,经会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秘书处负责安排会务,会议议程和准备材料,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对提交的议题提出书面意见;也可委托一名代表出席会议,并带交书面意见。
(五)监事会应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协会驻会副秘书长及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六)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程序:
(一)秘书处应在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通知发给所有理事(常务理事),并确定参会人员名单。
(二)理事(常务理事)如对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提交。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的临时提议,由会长和秘书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决策:
(一)每位理事(常务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二)受委托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代表有表决权,表决意见应与委托人的意见一致。列席会议的代表没有表决权,但如果该代表对需要表决的事项了解充分,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给予该代表发表意见的机会。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首先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议程或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常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取书面回复意见、线上投票等可行的方式反馈意见或进行表决。
(六)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会前又未收到回复意见的,按“弃权”处理。
第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后,秘书处应及时整理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将会议纪要印发全体理事(常务理事)。
第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协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