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依据《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协会依法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协会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应当主动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形成重要决定。召开换届会议或延期换届,届中调整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建立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变更;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等。
(二)举办重要活动。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行业领域节庆、论坛及展会活动;开展经批准的行业领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受相关部门委托承办、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涉及大额资金收支和重大项目合作的相关活动。
(三)开展涉外交往。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组织出国出境访问、培训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接受或向境外捐赠等涉外或涉港澳台活动。
(四)发生重大事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产生负面舆情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产生内部矛盾、外部纠纷或者诉讼导致协会日常工作和活动不能正常开展。
(五)涉及违法违规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前,协会应召开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按照章程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合法、审慎、妥善开展和处理重大活动事项。
第六条 协会党支部应当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条 涉及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的重大事项,协会应提前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涉及第三条第(二)项的重大事项,应提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涉及第三条第(三)项的重大事项,应提前向行业管理部门和负责本协会外事管理的部门报告;涉及第三条第(四)项的重大事项,应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涉及行业领域的重大事件同步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涉及第三条第(五)项的重大事项,应在事后尽快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采取系统申报或书面方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对重大事项的报告、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 协会依法依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公开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