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服务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和谐、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已受理或解决的争议事项,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国家政策为指导,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中立调解为主要手段,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营造合作共赢的氛围,追求行业发展的共同目标。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一)行业内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自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一方可向协会书面申请进行调解。
(二)协会处理争议事项,设调解工作组。调解工作组由协会秘书处和有关专家组成。若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应视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与。
(三)调解工作组采取召集听证会议、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四)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五)调解达成协议,由调解工作组制作调解书,争议各方当事人签字,争议处理人员署名,加盖协会公章。调解书送达后,对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效力。
(六)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调解失败的,可以提请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依法处理。
第七条 通过行业争议处理或行业申诉发现会员单位如有违反行规行约和行业执业道德规范的,协会将按照《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