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对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以及财务工作的管理情况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监事会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常态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监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勤勉行使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所赋予的职责,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建议,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
(三)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签署监事会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理事会通报监事会监督工作情况;
(六)检查、督促监事的履职情况。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确保能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以及重要事项。一般采用面对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线上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如不能参会,应向监事长请假。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会长、秘书长及秘书处有关同志列席监事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根据需要拟定,提前发给所有监事,保证每一位监事都能充分了解会议内容。
在会议上所有监事应平等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以及建议。且每位监事都应对所提议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确保决策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
监事会决策应依照民主原则通过投票程序进行。每一位监事在会议中都有一票表决权,所有议案均需经过讨论与表决才能做出最终决策。在投票过程中,确保表决方式公正透明,可以采取举手投票、电子投票等形式;确保每位监事得投票意向都得到充分体现。对于重大决策,尤其是涉及到资金大额支出、战略方向调整等问题,监事会应广泛听取不同意见确保决策经过全面地论证。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视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全体参会监事签字。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会议讨论内容、投票结果以及决策过程。这些记录应由秘书处及时归档。
第十条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监事须记录参会人员情况及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则要求等。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及时转发、传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精神,并定期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应秉承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严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监事本人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时,由监事会提出罢免其监事资格的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