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技术审裁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土地估价行为,确保技术审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土地估价各方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估价行业技术审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技术审裁指引》(中估协发〔2006〕9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负责受理在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或估价对象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土地估价报告的技术审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提交省协会技术审裁的报告原则上是在自然资源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完成电子化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的土地估价报告。
第三条 省协会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技术审裁的,应遵守本规则。涉及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应遵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和本规则规定。
第四条 开展技术审裁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估价国家标准与行业协会规定等,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技术审裁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第五条 省协会技术审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裁委员会”)负责土地估价报告技术审裁工作,包括研究决定是否受理技术审裁申请、确定技术审裁项目收费、组建技术审裁专家组、组织进行技术审裁、提交技术审裁意见书等事项。
第六条 技术审裁主要对申请审裁的土地估价报告技术过程和估价报告是否规范、合理,工作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估价结果是否符合市场情况等提出意见,不重新进行价格评估。
第七条 以下单位或人员可作为技术审裁的申请人:
(一)与土地估价报告或土地估价项目相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二)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第八条 技术审裁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提供的技术审裁理由成立,相关事实清楚;待审裁事项明确、具体,属于省协会受理的专业范围;
(二)申请人提供真实、具体的技术审裁要件;
(三)申请人以及相关方愿意配合省协会开展现场查勘、市场调查等工作;
(四)申请人已支付相应的技术审裁费用;
(五)其他受理条件。
第九条 技术审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未按规定程序或不符合本规则受理条件而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完整的技术审裁材料或估价对象无法现场考证的;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就同一项目已申请有关部门裁定的或者审裁对象已有司法、行政处理结论或者正处于司法、行政调查处理阶段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提出技术审裁申请的除外);
(五)申请人要求的技术审裁时间不足以完成该项工作的,或者申请人不能按标准支付技术审裁费用的;
(六)省协会经研究不宜进行审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技术审裁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协会提出书面技术审裁申请,需详细写明申请原由,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字,并附审裁报告书(土地估价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电子版、纸质材料各一份;人民法院委托的,应按有关规定出具委托书并移交评审资料。
(二)审裁受理:
1.材料登记:省协会秘书处设置《土地估价报告技术审裁登记簿》,对委托信息进行登记;
2.材料审核:省协会秘书处将技术审裁申请移交给审裁委员会,由审裁委员会综合考虑土地估价项目情况、申请人的异议诉求等,决定是否受理该技术审裁项目;
3.审裁受理:自收到书面申请或者委托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省协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回复《技术审裁受理通知书》和《技术审裁收费通知书》,将同意受理的情况以及技术审裁的收费标准、费用金额、交费时间、收款账户等函告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不予受理情况函告申请人。
(三)确认收费:申请人根据省协会的回函提供技术审裁所需资料并支付技术审裁费用。自收到技术审裁费用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组。
(四)组建专家组:技术审裁项目参与专家在审裁委员会成员、省协会专家库成员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人数根据委托技术审裁的土地估价报告的项目规模、难易程度等确定,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原则上至少1人为估价对象所在地的评审专家。
涉及江苏省外土地估价项目的,省协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项目所在省份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推荐当地专家参与共同成立联合专家组。
设组长1人,由审裁委员会成员担任,组长主要负责评审工作召集、讨论、组织技术审裁意见书撰写等工作。
(五)签署承诺函:专家组成员在开展技术审裁前,应签署《技术审裁人员承诺函》,对参与技术审裁的相关事项负保密义务。
(六)开展审裁工作:
1.调查询问:技术审裁应开展项目背景调查、资料搜集、现场查勘,包括可向申请人、相关权利人、土地估价机构、估价师等相关方询问情况;
2.听取申辩:由被审裁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对相关异议予以解释或进行申辩;
3.独立研判:专家组成员应对资料、估价报告等进行独立研判,根据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解释、申辩情况,提出个人技术审裁意见,填写《技术审裁人员个人初判意见表》;
4.集体合议:专家组充分讨论、集体合议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形成《技术审裁意见书》。
5.提交《技术审裁意见书》:(1)《技术审裁意见书》中的回复原则上明确针对异议点,且明确审裁结论,利于异议处理;(2)《技术审裁意见书》由审裁委员会提交省协会秘书处。
6.在技术审裁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原则上专家组应自组建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裁,期限届满不能完成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和延长期限。
(七)评审工作结束后,省协会应向申请人回复《技术审裁意见书》。
(八)省协会秘书处对技术审裁资料归档,完成技术审裁程序。
第十一条 参加技术审裁的专家应回避有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利益关系的审裁工作。
所谓“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利益关系”是指以下情形:
(一)是本项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技术审裁的;
(三)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估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五)除受行政部门委托外,近五年曾参与过对估价对象的估价工作的;
(六)本人或所在估价机构在过去五年曾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过估价服务的;
(七)近五年曾经或现登记、备案在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的;
(八)与估价报告署名的估价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技术审裁的;
(九)可能影响技术审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技术审裁意见仅为申请人评价相关土地估价报告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提供参考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且不得代替土地估价报告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省协会可以根据技术审裁结果对违规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进行自律处罚。
第十四条 技术审裁费用依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在技术审裁实际工作中,本规则未尽事宜,由省协会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技术审裁工作规则(试行)》(苏土协发〔2023〕3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