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估价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土地估价机构诚信建设,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提高行业社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4号)、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关于印发〈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06〕40号)、《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章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信用评级是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对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在土地估价执业活动中执业能力、管理水平、行业贡献、机构社会形象、诚信表现等综合水平的评议和认定。省协会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评定每个土地估价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三条 省协会的土地估价机构会员均应参加年度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是衡量机构信用优劣及参加评估项目招投标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全省土地估价机构信用评级每年开展一次,信用评级分为省一级、省二级两个级别,根据综合考评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划分。各等级机构数量基于申报机构总数按比例控制,原则上,一级机构30%左右。省协会根据评级结果给机构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第五条 省协会的土地估价机构会员参加中估协“A级资信机构”评选,须经省协会从获得最近一次省一级信用等级的机构中推荐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参评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2号)要求,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
(二)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进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三)履行省协会会员入会手续,成为省协会单位会员1年以上(含1年);
(四)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估价机构,不予评定等级: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故意瞒报虚报申报材料的;
(三)年度土地估价报告质量评审结果为五等及以下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处罚的;
(五)其他不符合信用评级条件的。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信用评级工作程序:
(一)申报:土地估价机构根据省协会每年度发布的信用评级通知要求和本办法考评内容,如实填写《江苏省土地估价机构信用评级申请表》(附件1),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协会秘书处。
(二)资料初审:秘书处对各土地估价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需要核实的内容进行核实,对需进行完善的申请材料督促限时补充完善;若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定信用等级。
(三)评分: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土地估价机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分,并统计、折算报告抽查评审分数;
(四)统计汇总:秘书处将打分结果统计汇总报会长办公会,对不能由评分反映的特殊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五)确定初步意见:会长办公会根据打分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划分初步意见;
(六)常务理事会审定:初步意见进一步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形成信用评级结果;
(七)公示与复议: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在协会网站公示土地估价机构信用评级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确定评级结果。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可向省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秘书处对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并提交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经复议,原评级结果确属不当,则重新公示。若复议申请没有对异议提出具体的内容和理由,秘书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九条 结果公告:省协会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告“江苏省土地估价机构信用评级结果”。
第十条 颁发证书:省协会根据信用评级结果,向各土地估价机构颁发信用等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四章 考评内容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考评内容:
(一)机构基本情况(15分)
1.机构备案(注册)年限;
2.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
3.其他相关执业资格;
4.上一年度评为省一级信用;
5.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覆盖年限;
6.继续教育完成率;
7.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二)内部管理(5分)
1.报告审核制度;
2.成果档案管理制度;
3.企业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三)机构业绩(20分)
1.土地评估总额;
2.土地评估总面积;
3.土地评估总收入;
4.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数量;
5.承担重大项目及基础技术项目情况;
6.其他相关业务收入。
(四)报告质量(50分)
评级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质量评审分为年度随机抽查报告和机构自选1份备案报告的平均分。省协会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最终确定报告评审分数。
(五)行业及社会贡献(10分)
1.本年度参加省协会活动情况;
2.担任协会专家人数;
3.企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4.本年度承担并通过验收的课题项目;
5.学术水平建设;
6.捐款、捐物等各类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7.近五年参政议政及其他社会荣誉;
8.企业是否按规定纳税。
(六)减分项:行业自律(20分)
1.受到省协会非公开自律处罚;
2.机构存在恶性竞争或恶意压低收费行为。
第五章 自律责任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过程中,评审专家如有失公正,对信用评级工作造成影响的,停止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省协会工作人员如有以权谋私,影响行业声誉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协会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参评机构获得信用等级后,应严格自律,维护企业声誉。省协会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信用评级的管理与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信用等级、取消信用等级等处罚,处罚结果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信用评级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二)土地估价报告弄虚作假或有重大遗漏的;
(三)土地估价报告未按规定进行电子化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出具土地估价报告逃避监督检查的;
(五)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土地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允许其他机构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七)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九)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估价对象进行评估的;
(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十一)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或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由省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自律处罚。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各市、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国资委、法院、银行等相关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土地估价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苏土协发〔2024〕39号)同时废止。







